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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是怎样驯服海盗的
2018-07-14 22:07:45   来源:微信公众号:丁刚看世界   

摘要:海盗的远征促进了贸易的交流,进而带来了人员交往的增多,这给基督教向北欧传播提供了机会。大多数留在欧洲的海盗皈依了基督教,也有一些海盗信奉了基督教后,回到瑞典。当然,更重要的是,海盗打开了北欧与西欧交往的路径,传教士可以踩着海盗的脚印去北欧传教了。北欧海盗的残暴让欧洲人惊醒,对基督徒来说,这些手持长剑、短斧和火把的异教徒的到来远远要比末日降临还要可怕,因为他们不必经过什么审判就可以把一块基督教的圣
海盗的远征促进了贸易的交流,进而带来了人员交往的增多,这给基督教向北欧传播提供了机会。大多数留在欧洲的海盗皈依了基督教,也有一些海盗信奉了基督教后,回到瑞典。
 
 
当然,更重要的是,海盗打开了北欧与西欧交往的路径,传教士可以踩着海盗的脚印去北欧传教了。北欧海盗的残暴让欧洲人惊醒,对基督徒来说,这些手持长剑、短斧和火把的异教徒的到来远远要比末日降临还要可怕,因为他们不必经过什么审判就可以把一块基督教的圣地踏为平地。
 
欧洲的基督徒们再也不能丢下北方的兄弟姐妹们而不顾了,上帝的阳光必须照耀到冰天雪地的北欧大地。
 
从公元9世纪开始,传教士们纷纷赶往瑞典。基督教的传入对瑞典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对瑞典人改变以掠夺为主的海盗生活方式,开始土地的拓殖与农业生产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它并没有完全改变瑞典人的传统,而是与这种传统融合在一起,形成了独特的瑞典民族精神。
 
最初,基督教在瑞典的传播受到了异教信奉者的顽强抵御。尽管一些人接受了基督教,但他们和大多数人一样,仍然信奉北欧人自己的神灵。在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艰难融合之后,基督教才在11世纪下半叶在瑞典真正扎下了根。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基督教一向的努力就是要统治整个世界,而北欧的多神信仰却从来也没有强人所难,没有力图兼并别家信仰的欲望。”(参见H. R. Ellis Davidson, Gods and Myths of Northern Europe)由欧洲大陆传来的“上帝”就这样,最终顽强地驯服了北欧的海盗。
 
我在前文提到过基督教传入前的“农村公社制”,实际上,它也是一种原始的、以平均分配为基础的民主体制。因为当时每年一度的大规模农活都是集体进行的,农民们就需要制订解决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要发生的一切争执的规则,还要决定像何时耕种、何时收获、何时出海等这样一些重大的事情。
 
这些决定由被叫作“庭”(Thing)的议事会议做出,也就是学者们所说的“公民大会”。
北欧早期的“公民大会”由自由民和由自由民选出的代表参加,它从村庄、部族慢慢地扩大到了教区和省一级的范围。
 
      有一种说法认为,维京时期北欧海盗向西欧的扩张,特别是对英格兰等地的占领,也把这样的议事方式带到了那里,继而又传播到了北美,对后来的英国和美国的议会制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基督教传入后,它与瑞典传统的“农村公社制”融合在一起,构成了一种特殊的民主体制。这种体制与许多信奉基督教的西欧国家有所不同。其中引起学者最多关注的就是,瑞典的国王必须得到公民大会和教会的批准,也可以被公民大会或教会废黜。这个从中古时期继承的“选举形式”并未因基督教的传入而改变,而是随着基督教的传入而更加规则化了。
 
瑞典的君主制建立在原始民主基础之上,它和瑞典人中古时期信奉的神祇有很大关系。在瑞典人信奉的传说中,有一个主神叫作奥丁(Odin,造物和智慧之神)。瑞典人认为国王是奥丁的后代,是天子,因而王权是神圣的,但国王却不应是世袭的。按照这样的传统,国王应由公民大会和教会从有继承权的王室成员中,挑选一位有资格的人来担任。国王不能独断专行,必须服从公民大会的决议。(张晓华 李殿昌,《斯堪的纳维亚的天骄:瑞典王室》,1998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根据1320年的《埃里克编年史》(the Chronicle of Erik)记载,1250年,瑞典的国王就是这样经由选举产生。而正是从那时开始,瑞典逐渐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王国,它吞并芬兰,初步走向统一,并且有了基本的政治制度。
 
 
当时公布的法律非常细致,几乎到了斤斤计较的地步,甚至连家里炉膛不干净都要罚款,国王也不例外。(Lars O.Largerqvist,A History of Sweden, 2003, The Swedish Institute)
 
到了13世纪,随着基督教的扩展,开始出现一些比较完整的法典,其中最早、最完全的一部就是《韦斯特耶特兰法》。韦斯特耶特兰是瑞典南部的一个省。法典用拉丁文写成。迄今发现的最完整的手抄本是1281年写成的,还有一些残片大约是在1250年所抄。
 
这部法典带有很强烈的基督教色彩,与其说是法律,不如说是基督教信徒们的规范。它在基督教道德基础上产生,大体上体现了基督教的理想,即建立一个公正和平、和睦相处的社会,

    
“在我们公社中,基督第一。其次才是我们的基督教义和一切基督教徒:国王、农民和一切有财产的人、主教和一切有学问的人”。 ([瑞典]安德生,《瑞典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61页)
 
法典的条例十分具体,操作性很强,对杀人、绑架、偷窃、骂人等大大小小的违法事项,都有明确的罚款或惩罚规定。比如,“如果有人骂了人,就应被罚款16个银币”。法典对杀人罪的惩罚也颇有意思,根据所杀人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罚款,如果被杀的是瑞典人,或是当地人,罚款就要重一些,而如果被杀的是丹麦人或挪威人,罚款就要少很多,这也生动地体现了当时瑞典与丹麦、挪威的关系。
 
法典对继承权等事项亦有明确规定。比如,儿子是父亲遗产的继承者,如果没有儿子,女儿可以继承。如果有两个儿子,一个在外经商,一个在家,两个人应当分享。如果找不到继承人,那财产就应当归于国王。
 
最早的公民理念也在法典中显现而出。比如,法典称瑞典人可以承认一个国王,但也可以把他废黜。即瑞典是一个由选举产生的君主国家,谁来统治,要由国民的意志来决定。据说,最早的“法官”对所有这些法规倒背如流,如果有人干了违法的事,他就负责将大家召集在一起,宣读法律,执行法规。
 
尽管与那时相比,瑞典现代法律的条文有了很大程度的进化,但那部古典法规所追求的公正合法的基本思想却没有变化。而数百年来,随着法规的不断进化,瑞典人也养成了良好的遵纪守法的习惯,法制观念已经成为这个北欧民族性格中最突出的特征。
在几乎所有介绍瑞典的书籍中,都会提到瑞典人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记得新华社记者曾写过一篇报道,称瑞典政府一年发布近500条新的法令法规,绝大多数都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比如,2006年,瑞典的酒吧和餐馆开始实行全面禁烟制。在北欧的寒风中颤抖着过烟瘾的人们虽然抱怨连连,却不敢违禁。半年后的调查表明,违反此项新法令的比例连1%都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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